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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慈善条例》通过,9月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9 11:46:28

慈善公益报(陈 峰 张迎迎)


      日前,《贵州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条例》共35条,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贵州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等。省一级设立“贵州慈善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所兴办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电、用水、城镇集中供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条例》强调,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针对互联网募捐,《条例》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条例》明确,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针对个人困难求助,《条例》规定,个人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救助,《条例》明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条例》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进行捐赠,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