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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公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07 17:05: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单位车辆的钥匙及行驶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单位各部门在贵阳市范围内(不包括修文、息烽、开阳、清镇)办理公务不得使用公车;因公出差需用公车,由各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车,并报秘书长审批;原则上借车部门自行安排驾驶人员公务活动确需外借或租赁车辆,需签借车或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会据实报销。

第三条  所有车辆保险、年审、维修、清洁等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车辆使用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先满足紧急公务和接待任务,后安排其他事务。

第五条  公车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外借,需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驾驶人员动用公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向办公室提出,及时加补或调整。驾驶人员在驾驶前须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以便于界定责任。对车辆的各种证件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确保证件齐全。

第七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规定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三章  维修、维护管理

第八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办公室出具维修报告,列出清单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车辆在异地维修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驾驶人员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办公室应对单位所有车辆建立车辆档案,填写车辆登记表,按时办好车辆保险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办公室保管。    

第十一条  车辆卫生清洁,由办公室安排地点清洁,费用由单位承担,办公室负责车辆卫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出车,须带齐有关证照,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定,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无故障出车。

第十四条  发生任何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

第十五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及单位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出现下列情况,所造成的罚款或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其他交通法规应予追究的。

(二)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单位酌情研究处理。

(三)凡发生行车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负有责任的本基金会驾驶公车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事故损失,保险单位赔付除外的不足部分,按30%在责任人效益工资中扣除,事故情节严重者,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如何进一步处罚;经交警部门鉴定,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本基金会驾驶公车人员,在本基金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车辆使用人将公车私自交由他人驾驶,或擅自出车发生事故,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罚款1000/次。

(五)凡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由车辆驾驶人当月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和扣分。

(六)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驾驶人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给予解聘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年审前必须清除所有车辆的违章记录,违章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维修、用车里程、用油台帐记录,每月核算一次,并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做好行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