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和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除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管理以外,其余印章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所有印章不得转借他人。实行印章使用申请签批制度,对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整理归卷备查,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印章保管人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印章保管人如出现以下行为,将现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保管不当造成印章丢失的;
(二)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三)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
(四)非法使用印章的。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监印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印章。
第五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特别批准,并登记存档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公章一枚,“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合同专用章”一枚,“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七条 “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第九条 使用基金会印章时应当填写“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使用申请表”,详细写明使用时间,用途、印章类别、使用人等。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基金会对外所有正式文件,对内通知等正式行文,包含如下:
2.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
3.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4.颁发相关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5.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它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6.其它。
(二)合同专用章适用范围:
1.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
2.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三)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基金会正式财务文件、报告、证明、票据等。
(四)基金会理事长印章使用范围:
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其他确需使用的资料。
第四章 印章的更换和注销
第九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