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有关规定,合法开展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因素,确保投资无风险。
(三)有效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资金来源
(一)基金会余留的资金。
(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
(三)限定性捐赠资金。
(四)其他沉淀的捐赠资金。
第四条 投资范围
(一)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
(一)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同意。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三)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第六条 所有投资类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对基金投资类项目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涉及基金会重大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由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监督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着他用。
第九条 本制度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