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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5 11:05:23 来源: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有关规定,合法开展资金运作。

安全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因素,确保投资无风险。

有效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资金来源

基金会余留的资金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

限定性捐赠资金

(四)其他沉淀的捐赠资金。

  投资范围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项目审批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同意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所有投资类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秘书处将对基金投资类项目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涉及基金会重大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由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监督审计。

  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着他用。

  本制度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