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做好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设立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基金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是由基金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办公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秘书处或者理事会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秘书处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基金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釆访的,应及时转宣传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的内容,必须征得秘书处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秘书处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秘书处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实施归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釆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五)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釆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传部门的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釆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宣传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基金会领导审定;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宣传部门负责总把关,报基金会领导审定;
(三)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领导发布;
(四)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