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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6 15:21:22 来源: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单位人道公益项目事业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规范“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基金隶属于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在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帐户下设专项基金账户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组织执行、拨款、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专项基金根据线上筹募、线下劝募”的原则,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 主要渠道:

(一)接受政府专项拨款;

(二)接受自然人、法人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筹集及网络众筹的资金;

(四)基金增值;

(五)受助人自愿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捐赠者向专项基金的捐赠,享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捐赠到帐后,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具专门的捐赠收据。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用途

 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用途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制度提出使用意见,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七条  在基金项目的管理中,如因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职,导致基金项目资金出现损失的,由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等额损失赔偿,从工资、绩效中全额或分期扣除,补足损失部份。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领取

  专项基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专项基金救助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专项基金所需材料:

1、《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申请表》。

2《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申请告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银行信息复印件。

4身份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申请表》后,附其他申请材料呈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代理人呈送的,需持授权委托书。

(二)贵州红十字**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初核,拟定发放金额,提交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最终审核

(三)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计划财务部发放。

第十  标准及领取:

(一)根据专项基金限额标准发放。特殊情况专项基金管委会酌情建议补贴金额,报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终审。

)由代理人领取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预支

第十  预支程序

(一)专项基金的预支由专项基金的发起方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向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提出经验章的申请,报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会议审批通过。

(二)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预支款可预支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的负责人个人账户。

第十  预支款的用途及报销

(一)基金预支款仅用于专项基金的宣传、劝募、活动、购置公益物资等执行费。

(二)专项基金预支款的账务处理时限为两个月;由基金的发起方、基金管委会向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据实提供以“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为受票方的合法凭证,所有手续需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两个月时限内冲销账务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基金会秘书处通过后,可再延期一月;否则借支人必须退还预支款。

 

 管理经费

第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专项基金中提取10%作为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的综合行政管理经费。

第十  专项基金的业务经费与行政管理经费分开核算。

 

 基金监督

第十  项基金接受贵州省民政厅及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  制度由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  制度解释权归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第十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