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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6 15:05:55 来源: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国内出差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贵州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筑财〔2014〕93号)、(筑财[2015]80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差是指基金会职工因公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会、学习、培训、考察等。差旅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住地以外地区是指除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以外的地区。

到本市“三县一市”开展公务活动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职工出差审批流程,职工出差由本部门审核出差事项并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

对出差事项应严格审核,对直属行政、业务上级组织安排的出差应有上级组织的文件或签批意见;由第三方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应严格把关。

第四条  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全部职工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交通工具是指除火车、轮船和飞机外的交通工具,包括大巴车、中巴车和轨道交通车、出租小汽车(的士)等。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因出差任务紧急等原因,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选乘飞机时,必须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直接购买或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公布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购买机票;出差人员要结合工作出行安排合理选择航班,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节约公务开支。

第八条  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报销一份交通意外保险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如有省级事业单位细化标准,按细化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职务参照

住宿费标准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杭州 南京

其他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

其他城市

处级秘书长)

500

480

460

副处级副秘书长)

480

460

430

科级科室主任)

450

430

400

副科级部室副主任)

430

400

360

其他人员科员)

400

330

300

两人以上人员同时出差,原则上同性同住一个标间(秘书处成员除外),但不能按照人数累加计算住宿标准。其他人员随班子成员一同出差,最多一人可享受与领导班子成员一样的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标准限额内,在确保安全、便捷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选择经济实惠的宾馆入住;特殊情况下,经报上一级管理人员认定并报秘书处批准,可上浮20%标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差途中用餐费用。

第十四条  国内出差伙食补助费,西藏、青海和新疆执行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其余地区执行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需要公务用餐的,根据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特殊情况,能据实提供真实票据并说明公务目的,按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票据且无正当公务目的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凭据报销的内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或出租车费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限额标准内的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包干使用的内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计算,包干使用。

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公务用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文件原件注明费用自理),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和会议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行政人事部部负责对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举报和核查出差人员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有下列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或部分转嫁差旅费,提供假发票或虚开限额标准发票套取现金或在宾馆换取物资;

(二)出差期间接待(举办)单位已安排用餐,而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举办)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报领伙食补助费;

(三)出差期间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四)出差期间参加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27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